2022年3月24日 星期四

看新聞聊法律:高雄超商女店員偷吃兩顆茶葉蛋案件,獲判「免刑」之法律概念

案情摘要:

高雄某方姓女店員擔任某超商之收銀及整理檯面、貨品上架等工作,是從事業務之人,並因而持有店內之貨品。豈料,方女竟分別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在店內,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架上茶葉蛋,先後共拿取2顆(價值9元)以當場食用之方式侵占入己。嗣因該店店長察覺有異,經調閱店中監視器錄影帶後,始知上情,於是報警將她移送法辦。

 

檢方:

將方姓女店員以業務侵占罪起訴,依法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得併9萬元以下罰金。

 

一審:

一審法官依業務侵占判她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等於一顆茶葉蛋4萬5千元,判決出爐後,法官被民眾罵翻,

高雄地院還特地發聲明澄清已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並認為女店員否認犯行,故不宜緩刑。

 

二審:

案經上訴二審後,二審法官認為女店員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且認該18元的犯罪所得極微,可罰程度不高,

又店家不再要求賠償,加上無前科,「情輕法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

因此,依據刑法第61條第3款之規定,判決該女店員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 (一蛋一罪),均免刑,也就是雖仍判該女店員有罪,但均免除其刑。

 

解析:

免刑在刑法中的意義,只是免去該罪所科刑罰的執行,所處的罪仍然存在的。

一般人犯了罪,想要法院給予免刑的判決並不容易,因為免刑有一定的要件,這些要件規定在刑法第61條中,明文規定該犯罪的情節必須輕微,顯可憫恕,審判的法官認為依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後,仍嫌過重者,才得免除其刑,這是裁判免除其刑的前提要件。

 


◎相關法條:

 

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第61條(裁判免除):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媒體報導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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