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服刑2年被戴綠帽當爸 前妻和小王判賠遮羞費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35873
問題:以上新聞中服刑二年的吳男於2019年2月初,與其前妻魏女離婚。但 魏女於吳男服刑期間,因曾與小王楊男在一起,離婚後6個月以後之2019年8月中旬魏女懷孕出生的新生兒,為何不通知楊男? 而是要通知其前夫吳男,來辦理戶政登記(小兒姓氏抽籤)? 吳男其後要如何否認該子女非他的婚生子女?吳男要如何對其前妻及小王索賠?
律師回應:
新聞中之魏女因外遇而懷了楊男骨肉後,雖於2019年2月初與吳男離婚,卻沒想到法律所明文之婚生子女的受胎期間會往前回溯,也就是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
(6個月以上至10個月期間),因此,魏女是於尚未離婚前就已經懷孕了,他的懷胎應該是在婚姻關係期間內發生的,即便懷孕後不久離婚,但對此婚外情所生的子女,依法仍會推定為其前夫吳男的婚生子女,也就是戶政機關依法還是會要求其前夫吳男前來買單並將該新生兒登記為他的婚生子女的。
不過,吳男要如何否認該子女非他的婚生子女?對此問題,民法也有規定,吳男只要能提出該新生兒之受胎期間是在他服刑期間所懷孕,並非他的婚生子女的相關證明時,吳男就可以將魏女以及該小兒一起列為被告,並向戶籍所在地的管轄法院提起否認子女的訴訟。但吳男應該在知悉該小兒不是他的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該訴訟。
又吳男要如何對其前妻及小王索賠?此時,吳男可以將其前妻魏女及小王楊男列為被告,另案依據民法所明文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或其他人格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規定,請求魏女與楊男應連帶對他負精神損害之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民法第1062條(受胎期間):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
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